乙肝患者如何养生?
乙肝患者如何养生调理 俗话说,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像乙肝这类慢性疾病,病程通常较长,而且病程较反反复复。迁延的病情不仅是对患者健康的蚕食,同时更是对患者与疾病作斗争的毅力与恒心的考验。要赢得这场斗争的最终胜利,需要医患双方互动--医护人员科学合理的治疗护理,患者坚持不懈的自我调节。只有双方劲往一处使,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肝病三分治七分养。乙肝调理包括饮食起居、情绪以及药物诸方面,高蛋白、高维生素、高纤维、低脂饮食、起居有节、不过度劳累、心胸豁达等都是乙肝患者的养病之道。此外,合理的药物调理也相当重要。乙肝病情稳定期不宜继续抗病毒,而当以调养为主,选用中药比较理想。以乙肝宁为例,方由茵陈、丹参、丹皮、党参、白术等组成,能健脾化湿、活血散结。它一方面可清除残余炎症,另一方面能增强机体抵抗力促进受损肝脏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恢复,防止肝纤维化、肝硬化的发生。总之,只有调治结合,综合调理,方可全面保护肝脏。 1.饮食调理知多少:饮食宜多样化。 肝炎患者不必强调忌口,饮食原则是清淡、易消化、富有营养。蛋白质是人体重要的物质基础,是免疫物质的原料,适当吃一些禽蛋、牛奶、豆浆、瘦肉、鱼汤,有利于受损的肝细胞修复、生长、更新,可缩短病程,减少肝炎慢性化概率;同时要多吃蔬菜,特别是绿叶蔬菜,注意保持体重,防止因过胖而并发脂肪肝。肝炎患者还要特别注意不要吃糖过多,因为人体三大代谢主要依靠肝脏,如果患肝病后还服食大量糖分,必然会增加肝脏的负担,诱发糖尿病。此外得了肝炎以后,平时应该禁酒,也不要喝含酒精的饮料,忌服损害肝脏的药物,对一些常见病,如感冒、咳嗽等,服用中草药或中成药为宜。 2.控制情绪亦重要:肝炎患者应注意保持乐观情绪。中医认为喜、怒、忧、思、悲、恐、惊七情,是人体对外界客观事物的不同情绪反应,只要调节正常,就不会导致疾病。若存在强烈或者长期的七情刺激,就会扰乱人体正常的生理活动,使脏腑气血功能发生紊乱,导致疾病的产生或者加重。因为肝主怒,所以肝病患者多急躁易怒,而慢性乙肝患者因长期患病,精神压力大,情绪很不稳定,这就特别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心态,不要过分顾虑疾病本身的危害,否则整天闷闷不乐,会影响睡眠和食欲,甚至加重病情。总之,良好的心情对肝炎患者病情的恢复是非常重要的。 3.运动适量应牢记:一般来讲,甲型肝炎或戊型肝炎病人,治愈半年以上者可以参加剧烈活动。而乙型肝炎病人,自觉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也不能认为已经痊愈,必须要使乙肝表面抗原转阴后,才是完全治愈。这时亦应注意活动量,剧烈的活动如打球、参加体育比赛等,应尽量避免,在随访两年以上无变化者,才可如正常人一样活动。而在肝炎急性期和慢性肝炎活动期,减少体力消耗,降低肝脏负荷,增加肝脏血流量是治疗的关键。进入恢复期,休息原则是:动静结合,适当运动。如进行户外散步、日光浴、太极拳等。运动量应逐渐增加,以不疲劳为度。患者应每天保持10小时以上的休息,餐后原则上应卧床休息半小时至1小时。 总之,坚持以上几点原则,对于乙肝患者的生活质量必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您好我是在一家私人会所上了10多天的班,因为感觉有点不安全所以没跟
请假是否得到批准?如果没有批准,超过时间单位可以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因为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单位损失,但是工资全扣一般是不合理的,可以去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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