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财务会计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理解比较窄,而《民法》和《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解释得很全面: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据是否可以移动物可以区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我国法律上的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
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
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一旦采摘、收割、砍伐下来,脱离了土地,则属于动产。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财产。
如机器设备、车辆、动物、各种生活日用品等等。
以上解释相信对你会有一定的益处。
如果你还有异议可把民法找来,看一看有关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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