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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立?

89 2024-04-21 22:30 admin

一、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 41号):“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改造补偿标准?

小区内配套幼儿园都是实惠园,每月费用860就行

三、青岛市小区充电桩配套规定?

大力推进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动汽车生产及销售企业、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和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在专有部位合规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积极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四、小区配套设施国家规定有哪些?

小区的配套设施,国家有明文规定,其中需要包括:

绿地、道路、路灯、地下(上)线路和管道、停车场(库)、配电房(室)及电器设备、水泵房(室、井)及水泵、会所、门卫室、人防用房及设备、消防用房及设备、电梯、假山(水)、健身娱乐设施、公告牌等等。

对于房屋以外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只能为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财产。

除此之外,小区还需要配套一些关于人文方面的设施,比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社区商业经营面积的总量,应不低于600平方米。社区托儿所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小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中学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五、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

关于小区配套设施幼儿园是否计入业主公摊面积,新的物权法上没有具体规定。 所以要界定是否计入还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如小区业主买房的时候价格包含此部分费用则计入,小区幼儿园归业主共同所有;不包含则不计,归开发商所有。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列出公摊的具体项目。 另外,个别地区可能会对公摊面积有具体的规定,你可以到各地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其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六、小区配套幼儿园能不能转让?

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要手续合法就能转让

七、2021年小区配套幼儿园申办标准?

适龄幼儿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地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地址一致,简称(人户一致)。其中: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幼儿园园舍所在小区房产100%份额,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任一种均视为符合该项条件:

  (1)该房屋产权人仅为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房产证为准);

  (2)该房屋产权人为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他人,但该房产为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唯一房产(以房产证及房屋交易中心出具的查册证明为准);

  (3)该房屋产权仅属于幼儿祖辈,幼儿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名下无房产,且该房产是幼儿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居住地(以房产证、房屋交易中心出具的查册证明为准)

八、小区配套幼儿园名字必须与小区名字一致吗?

不是的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者是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的手续。

九、海口市秀英区海岸幼儿园配套哪个小区?

1. 海口市秀英区海岸幼儿园配套的小区是XX小区。2. 这是因为XX小区地理位置接近海口市秀英区海岸幼儿园,方便家长接送孩子,减少交通时间和成本。3. 此外,XX小区周边可能还有其他配套设施,如超市、医院、公园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娱乐需求。

十、配套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保障雄安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省和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专项用于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及水价调整补偿期内南水北调引江水价格补贴、城镇管网改造、新建供水设施等建设。

  第三条 配套费纳入新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在新区(含雄县、容城、安新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为缴费人,均应缴纳配套费。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二)已享受减免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补证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配套费。

  第五条 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类建设项目18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建设项目1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管理部门和征收程序

  第六条 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新区配套费的征管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征收配套费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计征。

  (二)负责向缴费人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缴费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三)负责根据缴款人持有的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负责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保管、使用、存档工作。

  (五)负责审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将缴入新区本级非税收入汇缴账户的配套费,按照规定时限划转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四章 减免项目

  第八条 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及程序。

  (一)免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

  5.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6.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项目;

  7.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免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二)减征配套费建设项目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征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对符合减免政策条件的项目向新区规划建设局申报,由新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

  第九条 确需缓征、停征、减免上述政策以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需经新区规划建设局和改革发展局研究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建设单位已缴纳配套费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其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新区改革发展、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加强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按照原执行标准和新区财政体制规定征收,分别缴入新区本级或县级国库,即2019年1月1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县级国库;2019年1月1日至办法印发之日前开工项目的配套费收入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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