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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物业管理条例?

298 2024-01-29 07:58 admin

一、公租房物业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公租房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

公租房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的研究。这个问题比较特殊。因为凡是住进公租房人群,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一般没有固定收入。享受低保生活的人家水平也是很低。所以物业管理法律这方面也有特殊照顾。目前国家对这块儿有一定的补助。现在是按城市最低标准收费的。

三、陕西省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标准?

公租房价格规定如下:

1、公租房租金由各地县级政府房产局公租房管理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地区不同、房源不同,租金价格都不同。

2、公租房是不卖的,在我国公租房只租不售,公租房的租金在10元/平方/月,物管费1元/平方/月左右。租满五年后可以购买,价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建筑成本加上利息,前5年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但是此房以后只能由政府回购(购买价格加上利息回购),不能自行出售给其他第三方。

另外,各地公租房物业管理费是有所不同的,市民需区别对待。市民如需了解当地公租房物业管理费,可登录当地政府网进行查看。

四、公寓式公租房是什么意思?

公寓式公租房一般家俱准备好了,可以拎包入住

五、酒店式公寓租房靠谱不?

酒店式公寓租房在一些方面可以说是靠谱的选择,这取决于租客的需求和预算。优点:1. 便利性:酒店式公寓通常位于市中心或商业区附近,交通便利,周边设施齐全,包括购物中心、餐饮、娱乐等,生活便利。2. 设施齐全:一般酒店式公寓提供酒店式服务,如24小时保安、前台接待、保洁等。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洗衣房、会议室等也常备齐全。3. 管理方便:由管理公司负责公寓设施的维护和日常管理,租客无需操心房屋维修、保洁等问题。缺点:1. 价格较高:相对于传统租房,酒店式公寓往往价格较高,尤其是在市中心地段。2. 空间较有限:酒店式公寓的房间大小通常较小,适合短期居住或单身人士。3. 缺乏个性化:酒店式公寓内装饰和设施通常是标准化的,缺乏个性化的特点。因此,是否选择酒店式公寓租房要根据个人需求和预算来决定。如果需要方便的交通和便利的生活环境,并且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那么酒店式公寓可能是一个靠谱的选择。

六、单位公租房和个人公租房?

单位公租房是单位拿到了指标之后分给在职人员的公租房,个人公租房是需要自己到官网和服务大厅去申请的。

七、企业公租房和居民公租房区别?

公企业公租房并不是政府就可以撒手不管,政府主要负责无单位的居民公租房的建设,并将通过各种方式协助企业建设公租房。

企业公租房主要的是做到企业员工之间住房问题上新的公平,并且建设的公租房纳入保障房管理范畴,严格管理,房子只租不卖。

八、深圳单位公租房与个人公租房?

根据公租房及积分入户政策,单位申办和个人申办的区别在于,单位申办可以给申办人直接增加10分的积分,更利于申请人达到积分入户的条件。单位申办,需要申请人在单位有半年以上的社保;

个人申办,其实不是个人能申请的,需要以个人名义委托深圳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申办。

九、公租房与公租房可以互换吗?

可以的,承租家庭互换住房时,应当向本项目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家庭,准予互换,项目经营单位禁止将未配租住房或者腾退后的住房与有换房意向的家庭互换,要公租房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调换,不得擅自调换。

承租人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调大或调小住房面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公示10日无异议的出具办理通知并予以调换。

十、公租房和公租房补贴哪个合适?

这个要看个人的情况,每个人都情况补贴,所需也不同,公租房和公租房补贴都是低收入家庭才可以申请的,公租房每个月要交少量房租,公租房补贴就是直接打到个人的账户里的,有的人或许觉得公租房的地理位置不合适,就会申请有公租房补贴,所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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