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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有效吗?

300 2023-10-30 19:41 admin

一、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有效吗?

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认可度的,但是对于证书的有效性需要因地区而异。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授予物业行业人员的证书通常由政府或者相关行业监管机构进行颁发,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但是在一些其他的地区,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可能更为普遍。

因此,如果想要通过获得物业行业协会颁发的证书来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建议先了解该协会和证书的认可度和权威性,避免误导和资源浪费。另外,在获得证书之后,还需要不断地充实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学习和更新行业动态。

二、西安市物业等级划分标准?

在《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一级物业服务中共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等七项38条。

在“基本要求”中,一级物业要求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500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12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24小时内反馈。

在“共用设施设备”要求,实行24小时报修受理值班制度,并配有相应的值班力量。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12小时之内或在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在“公共秩序维护”要求.设有安防监控报警系统的,应设置24小时值守,并依法保留录像资料,,在保洁服务对小区各个设施的保洁次数也有相应的要求。

三、西安市物业备案需要资料?

 一、物业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一)一个物业公司如果想进行物业合同备案的话需要准备的材料很多。

  首先你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物业合同备案申请表,当然物业公司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如果是正当经营的物业公司,也必须有营业执照,物业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房地产的项目负责人的证件以及项目负责人和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证明,还有你必须证明公司合法来源的一些材料,以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明的一些补充材料。

四、西安市物业费标准?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依据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的《西安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物业服务凡达不到三级服务标准的,收费按等外标准收取。

  2.高层指七层以上(含七层)带电梯的住宅,七层不带电梯的参照多层收费标准;多层指六层以下(含六层)不带电梯的住宅,六层及以下带电梯参照高层收费标准;老旧住宅改造后带电梯的物业服务费按照不高于高层等外收费标准执行。

  3.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下浮不限。

  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超过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的,可在高层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物业企业执行浮动收费标准前,物业服务标准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执行。上浮仅限于高层一级服务标准,高层二级、三级、等外无上浮。

五、《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六、西安市物业停电停水怎么投诉?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直接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当地的房管局等;如果要投诉物业公司,去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如果投诉不管用,就通过法律途径,法院诉讼也可以解决,并且通常可以诉讼赢。

第三:物业公司无权利停业主的水电;只有在用户违法的情况下,电力主管部门可以停电。

七、西安市回迁小区物业收费项目?

西安回迁房物业费的国家标准是收取回迁户物业费0.1元/每平方米,政府另予补贴。

根据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物业公司经市招投标中心招标入驻,物业费按中标价(0.82元/每平方米)的一半收取,另一半由政府补贴

八、西安市老物业费标准?

老物业收费标准有

高层

1.50 1.20 0.90 0.70

服务等级为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单位:元每平方每月

电梯费和公摊电费由物业公司另行据实收取,定期公示

多层(六层以下含六层)

服务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等外

收费标准 0.45 0.40 0.35 0.30

九、西安市哪家物业公司好?

西安目前排名比较靠前的物业公司由西安经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经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还有西安经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几个公司是目前西安地区排名比较靠前的。但是我觉得排名这种东西有时候并不是很准确的,光靠这一点选择物业公司的话,还是不太靠谱的,如果你想了解哪个物业公司,可以到这个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实地考察一下,这样的话可信度比较高。

十、西安市一级物业标准?

在《西安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中,一级物业服务中共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等七项38条。

在“基本要求”中,一级物业要求项目客服人员人均服务户数不多于500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咨询、报修、投诉,客户意见、建议应在12小时内回复,求助、投诉应在24小时内反馈。

在“共用设施设备”要求,实行24小时报修受理值班制度,并配有相应的值班力量。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维修12小时之内或在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在“公共秩序维护”要求.设有安防监控报警系统的,应设置24小时值守,并依法保留录像资料,,在保洁服务对小区各个设施的保洁次数也有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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