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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

218 2024-02-06 17:05 admin

一、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天津物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网友可以对照了解一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及廉租住房、整修后实施物业管理的旧楼区以外的住宅小区,且采取包干制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和代办服务费等。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的委托,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

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五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是指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电梯、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电子防盗门、可视对讲门、电子巡更系统、住户报警、周界报警、电子显示屏、中央监控系统、景观灯等)、消防系统、避雷系统、航空障碍灯、水景(包括喷泉)等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的费用。

第六条 代办服务费是指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将服务和收费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并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用。代办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办协议中明确,不得向业主收取。

第七条 特约服务费是指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特约服务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协商确定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时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具体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首先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三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结合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情况和设施设备的使用现状,协商确定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时,可以分单项跨等级选择组合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也可以直接选择某一等级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超出或低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范围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另行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由物业服务企业以书面形式将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情况送项目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预收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七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向业主收取代办服务费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施行。原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价房地〔2003〕394号)同时废止。

二、天津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天津市2021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 具体是月价格分别为0.35元/平方米、0.5元/平方米、0.75元/平方米以及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20%。

三、天津市2017不合格物业公司?

物业企业与业主是服务与被服务、聘用与被聘用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一般性问题,业主可以向选聘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投诉,责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改正。

对于物业企业的较大问题的,业主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该科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

四、2021天津市物业服务标准?

根据现行《天津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月价格分别为0.35元/平方米、0.5元/平方米、0.75元/平方米以及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该价格基础上根据服务成本变动等因素上下浮20%。而此次颁布的新《条例》第62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以及上下浮动比例,依据社会平均物价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天津市饶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尧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3月22日,注册地位于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圣水湖畔小区

经营范围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供热供水管理;房屋及设施维修;室内外清洁;园林绿化;电梯维修;自有房屋租赁。(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

六、物业消防不合格可以不交物业费?

物业消防不合格应由专业的消防管理部门责令物业限期进行整改。只要物业日常提供的保洁,保安,绿化,工程维护等各方面做到位了,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不能以某次消防检查不到位而拒交物业管理费。

业主可以督促物业做好消防整改工作,确保小区 居住环境的安全。

七、怎么投诉物业消防不合格?

可以进行以下步骤进行投诉物业消防不合格的情况。1.首先可以到当地消防管理机构的官网上查询相关的投诉方式,也可以电话咨询相关部门得到详细的信息。2.然后了解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3.在投诉前可以和物业公司沟通,了解其消防安全措施,如有不合格,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4.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得到改正,可以向消防管理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比如消防检查报告等。5.最后,可以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整改或者加强自己对物业消防安全的关注,保障自身和整个小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八、天津市物业收费标准?

天津物业费收取有标准。根据天津市发改委发布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按服务及收费等级收费:一级 1.20(元/建筑平方米、月)二级0.90(元/建筑平方米、月)三级0.70(元/建筑平方米、月)四级0.50(元/建筑平方米、月)

九、物业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分为四级,最高等级为一级,一级服务企业要求高,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服务等级越高则服务的范筹越大,相关物业服务收费也越高。等级越低则服务要求越低,甚至只有保安和保洁的基础服务项目。服务等级一般由物业主管单位评定。

十、物业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包括:

1、服务事项:是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的具体事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维护、管理、修缮等内容。

2、服务质量:是物业服务事项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3、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约定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收费,如每平方米应当收取多少钱,月交、季交还是年交等。

4、维修资金的使用:约定在何种项目、何种情况下使用维修基金。

5、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对属于业主共有的服务用房,物业公司如何进行管理,如何使用等。

6、服务期限: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起止时间。

7、服务交接:约定在终止服务合同时如何移交管理业务。

8、其他条款:例如违约条款、纠纷解决办法等合同应有的条款。

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特别规定是:物业服务人在宣传、广告以及以其他形式所作的承诺,究竟是否具有拘束力,应当区分具体内容。对于物业服务人通过这些形式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物业服务人具有合同拘束力。对于那些不利于业主的承诺,以及其他不具有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的内容,不具有合同的拘束力,不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目的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文字形式固定下来,避免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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