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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201 2024-03-11 01:34 admin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确定业主身份;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前,依照与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筹备经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业主大会决定的作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能认真履行业主义务,热心社区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且不得少于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临时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止的,业主大会应当依照其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缺额。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在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收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通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二、优秀和示范哪个更好?

优良的示范是最好的说服,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优良的示范是最好的说服。

良好的范例是最好的训诫,当不同的应用程序服务器供应商浏览这个规范时,他们发现这不是表示关系的最优方法,优秀是良好的敌人,良好的英语将是优势之,我们可以向你保“我党我”优良品质产品和最好的服务。

三、先进、示范、优秀的区别?

先进与优秀的含义类似。与落后比是先进。与普通比是优秀。示范则是有率先垂范的意思,即做出个样子给别人看。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怎样创新?

关于如何创新物业管理的问题,你可以把你所见的,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说是不满意的,业主看到的不足的地方,与之前物业对比或与其它物业做对比,比如别人做不到的地方我们尽量去做,早做,做好他

就像前物业没有把花圃弄好,那么你去弄好他,就是要做得与之前与其它物业做的不一样,有明显的改变,服务方面要以业主为主(服务),公共区域是管理为主,所以不搞混就没有问题了,其次把平时的服务做到细致化,比如谁家孩子摔倒了过去扶一下,哭的话带去买颗糖果。

在收费办公室放沙发,桌子,平时给他们倒点可乐雪碧,放点水果糖果等,一点细致的东西别人感欢上是不一样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久而久之所有人心中都是对你细致的服务所感动。不管有人怎么搅屎,你在他们心目中都是最好的。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是什么?住宅小区物业?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物业管理内容包括: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对住宅小区居民和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等的管理。

2、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对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管理和服务的对象首先就是住宅小区的居民。管理居民在小区居住时的部分行为。e68a84e8a2ad7a64313334336238363、居住环境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自然环境管理,是对自然环境的监测与防止自然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发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六、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老旧小区政策衔接问题

《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继续按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执行。待协议期满后,按新办法规定执行。包括物业收费标准和停车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2014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备案的,受《合同法》的保护,不应因为《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而终止。

原《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期满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需调整收费标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征求业主大会或业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应征得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021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郑州市物业收费标准规定

二、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和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9月1日以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照政府部门职能划分和《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应先到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认定,然后再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三、关于停车收费问题

近几日,媒体和业主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关注成为热点。业主普遍认为原协议约定的停车费高于新《办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标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收费标准。另一方面,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参照新《办法》颁布的收费标准,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利益双方的诉求,在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都应在《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业主要求降低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是应待服务协议期满后,按新标准执行;二是服务协议未到期的,可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四、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违价行为的处罚问题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郑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情况,郑州市物价局已于11月中旬,开展了全市的物业收费检查工作。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切实利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价行为,物业检查部门将根据《价格法》等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市级优秀教师公示范文?

关于***教师拟评定为**市优秀教师的公式

根据**市关于评选优秀教师的文件精神,经过个人申请,提交资料,学校行政会和学校评优选先领导小组商议,拟上报***教师为**市优秀教师参评人员。现予以公式。并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监督电话:1234567。

八、优秀班主任属于引领示范吗?

优秀班主任属于引领示范。优秀班主任之所以优秀是各个方面都走在同行的前面,是同行学习的榜样。优秀班主任在带班,管理学生,教学能力方面样样高人一筹,优秀班主任不仅要个人在教育教学上成绩显殊,而且要起到传,帮,带的作用,使我们的教育事业出现一派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

九、写字楼物业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究竟有什么?

1. 背景:写字楼物业管理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背景不同。写字楼物业管理是指对商业写字楼的运营和维护管理,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居民住宅小区的服务和设施维护。

2. 服务对象:写字楼物业管理主要服务于企业、机构等商业客户,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要服务于居民。

3. 服务内容:写字楼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安保、保洁、绿化等服务,同时还提供会议室、停车场等配套设施的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安保、保洁、绿化等基础服务,同时还提供停车位、健身房、游泳池等居民活动设施的管理。

4. 维护重点:写字楼物业管理的重点是保持写字楼的商业形象和良好工作环境,注重办公设施的良好维护和日常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重点是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注重小区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社区服务。

5. 组织模式:写字楼物业管理一般由专业物业公司或物业服务商承担管理职责,负责整个写字楼的运营与维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一般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居民基于物业费用享有相关服务。

总的来说,写字楼物业管理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背景、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维护重点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写字楼物业管理注重商务与经济效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注重居民生活和社区建设。

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答: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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