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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共水电如何分摊费用?

65 2024-03-29 17:42 admin

一、物业管理公共水电如何分摊费用?

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详细一般按如下情况分:

1、单栋能耗由同栋业主共同分摊;(如电梯(电梯可以按楼层划分分摊比例,如以五层为一个系数,每五层增加一个系统,越高层分摊越多,这样更合理,详细可参考珠海电梯电费分摊办法)、走火通道照明、电梯前室照明、清洁用水)

2、公共路灯、水景用水、清洁用水、绿化用水、景观灯、公共厕所用水用电,由全体业主承担;

3、供水用电由需二次加压供水的业主承担。

二、物业管理成本分摊比例?

物业管理成本构成及比例

一、物业公司在规范化操作下,支出占物业管理费的比例大致为:

1、人工费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40—45%;

2、清洁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5%;

3、工程维护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3%;

4、园林绿化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5%;

5、社区活动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3%;

6、管理成本占物业管理费总额的15%。

二、物业公司支出费用总计大约占到物业管理费总额的90—95%。其余即为盈利。

1、以上所说的“物业公司”主要是指从事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2、各地由于物管标准、人工费等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3、各物业公司也可能由于管理水平或方式的不同,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

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接受业主监督。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

五、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

  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的区别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指定分摊约定分摊协议书

  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纳税人在每月5000元“起征点”基础上,还将享受到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减税利好。很多人在填写个税专项扣除赡养老人那一项表示困惑,不理解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的区别。

依据政策规定: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这里说的: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都是赡养支出的扣除范畴。只是分摊方式的确认人不同而已。

  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就是子女之间自己商议,在赡养支出在个税附加扣除中金额或比例,如:3个子女在一起商议,由于三妹没有收入不交个人所得税,经3个子女商量意见一致,有老大和老二分别参与个税赡养支出扣除,且每人享受1000元。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就是由被赡养人(父母)在子女中指定子女中谁参与个税赡养支出上的,金额是多少?如:哥4个,由于享受个税赡养支出扣除金额问题协商不下,父亲指定:老大付出最多,享受1000元的扣除;老二享受400元的扣除;老三老四各享受300元的扣除。

六、2021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

七、关于业主说物业管理费和分摊费太高怎么回答?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业主质疑物业费贵?那你们是否有取得工商局营业执照?是否有物价局备案?或者与业主,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有界定物业费收取金额及方式?

是否在住建局备案?是否当地政府文件规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如果有一样满足那就告知业主是按照某个文件或者合同进行合法收取的,并未有乱收费行为,然后拿出证据。

对于分摊费是否指的是公摊费?公摊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有理有据摆出来就可以了。

八、电费分摊?

两个方案,一、要么不考虑离职问题,电费1170元6个人分,每人195元;

二、电费1170元,除30天,每天39元。16天按6个人分,每人每天6.5元;17到25日共9日,5个人分摊39元,每人每天7.8元;26日到30日共5日,2个人分摊39元,每人每天19.5元。所以每个人的分摊就出来了。1、6.5*162、(6.5*16+7.8*9)*33、(6.5*16+7.8*9+19.5*5)*

2这里把25日离职3人都算分摊电费了。

如果没有使用空调的那人不分摊电费,就从头按5个人分摊就行了

九、广东省 物业管理条例 第25条?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物业服务质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居民大会选举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方式,组建服务队伍,明确服务职责,实行轮班制度,保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热情、礼貌、周到地为业主、住户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住户的投诉和意见,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监督部门报告,并落实整改措施。

十、工资分摊

工资分摊是指根据员工在公司内不同部门或项目中的工作时间和贡献程度,将其工资、福利和其他雇佣成本分摊到各个相关部门或项目中的一种方式。这不仅可以确保公平,也可以帮助公司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优化资源分配。

为什么需要工资分摊

在企业中,一些员工可能会同时参与多个部门或项目的工作,他们的工作时间和贡献没有被完全纳入到一个固定的部门或项目中。如果不进行工资分摊,就很难准确计算员工在各个部门或项目中的实际成本,并决定资源的合理分配。

此外,工资分摊还能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通过分摊工资,企业可以看到每个员工在不同部门或项目中的工作时间,从而判断他们的工作优先级和贡献程度,为员工的绩效评定及奖励提供依据。

工资分摊的方法

工资分摊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需求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工资分摊方法:

  1. 按工作时间分摊:根据员工在各个部门或项目中的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分摊工资和福利。这种方法适用于员工在不同部门或项目中花费的时间相对均衡的情况。
  2. 按工作量分摊:根据员工在各个部门或项目中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分摊工资和福利。这种方法适用于员工在不同部门或项目中的工作量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3. 按贡献程度分摊:根据员工在各个部门或项目中的贡献程度,按比例分摊工资和福利。这种方法适用于员工在不同部门或项目中的贡献程度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工资分摊的具体计算可以使用一些工资管理软件或表格来完成。在计算时,还需要考虑一些因素,例如员工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绩效奖金等。

工资分摊的优点

工资分摊可以带来以下优点:

  • 公平性:工资分摊可以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或贡献程度进行分配,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分配现象。
  • 资源优化:通过工资分摊,企业可以更好地了解员工在各个部门或项目中的工作情况,从而优化资源的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 绩效管理:工资分摊可以为企业的绩效管理提供重要依据,通过分摊工资,可以了解员工在不同部门或项目中的工作情况,为绩效评定及奖励提供参考。
  • 成本控制:工资分摊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计算员工在各个部门或项目中的成本,从而更好地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综上所述,工资分摊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确保员工工资的公平分配,还能帮助优化资源分配、提高工作效率、改善绩效管理,并对成本控制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工资分摊方法,并建立科学的工资分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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