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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考核办法?

196 2024-04-18 22:10 admin

一、岗位考核办法?

一、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工作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按时、按量的完成。这方面主要是考核员工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二、对岗位工作有无新的改进建议和具体的计划方案。这主要考核员工在公司是否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和条件。

三、对其他对接部门的改进意见。这主要是考核员工的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 总结起来就是:你在工作中所做出的成绩+你目前的工作状况+你未来的工作计划 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体现: 一、书面报告 二、电子文档报告 三、会议汇报

四、公开的内部演讲 无论是通过什么方法,都必须在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有备无患。

二、信用考核办法?

信用评级的方法一般都集中在宏观与微观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历史分析与预测分析结合、个体评级与支持评级结合、基础评级与风险调整结合这些方面,这些金融属性基本上囊括了整个被评级机构的本身属性,也就是偿债能力。当然,不同的评级公司评级有着一定的差异,但是总体都在这个范围之内。

  1、穆迪常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长期IFS和短期IFS,IFS评级结果(IFSR)通常是保险公司内部最高的信用等级,也是其他一切评级的基础。

  2、标普常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由一系列子方法共同构成,其中针对保险业的评级方法适用于全球的财险和寿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但不适用于债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按揭贷款保险人和产权保险人的评级。

  3、惠誉常用的评级方法主要是由保险公司财务实力(Insurer FinancialStrength,IFS)评级,发行人违约评级(Issuer Default Ratings,IDRs)和债务/混合证券评级构成。

  4、贝式常用的评级主要是由34项子方法共同构成,为全球的保险及再保险业,包括财险、寿险,以及金融担保、伊斯兰保险的评级都提供了评级依据。

  5、国内评级机构基本上都从运营环境、管理与战略、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方面考察公司个体情况,从股东背景、政府支持等方面考察外部支持情况,再结合其他考虑因素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公司主体级别。

  综上所述,这些就是主要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方法。

三、什么是考核办法?

考核一个人,平时要注意他,说话做事,有须假没有,对工作态度好不好,有没有上劲心等许多地方

四、什么叫考核办法?

企业中的考核办法,普遍指绩效考核办法。

绩效考核是指考核主体对照工作目标和绩效标准,采用科学的考核方式,评定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员工的工作职责履行程度和员工的发展情况,并且将评定结果反馈给员工的过程。

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常见绩效考核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主流商业管理课程如EMBA、MBA等均将绩效考核方法的设计与实施作为针对经理人的一项重要人力资源管理能力要求包含在内,主要是人力资源部门的核心工作之一。

五、单位分级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开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人才资源,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适应工资管理工作的需要,处理好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与其他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技术工人是指在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

(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按照技术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需要,

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分别表述为:初级××工(员)、中级××工(员)、高级××工(员)、××技师、高级××

技师。本办法适用于三个技术等级的岗位考核。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另行规定。(

四)各技术等级岗位,按行业不同划分若干工种,各工种名称见《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工种目录》。

(五)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纳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按照省、市(地)、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人事厅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并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高级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各市(地)人事局负责本市(地)中级工以及市(地)直单位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并对各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

人事局负责本县(市、区)初级工的培训考核。个别特殊工种的中、初级工,也可全省统一培训考核。

(六)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和自愿的原则。

(七)工人技术等级岗位晋升考核,按岗位等级序列从低级到高级依次逐级进行。

(八)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

二、考核范围

列入考核范围的人员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的技术工人。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学徒期、见习期工资的工人、长期临时工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本人自愿

,也可申报相应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等四个方面。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工作态度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生产工作中解决技术问题、从事技术革新的成果及安全生产等。

职业道德规范知识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和行为准则方面的知识。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

技术业务理论及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未实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种,

可执行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机关、事业单位中尚未建立《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

执行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

四、考核方法

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由工人所在单位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标准,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职业道德规范知识、技术业务理论采用笔试(闭卷)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采用适合工种特点的操作方式进行。考核合格标准按管理权限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考核费按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六、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事故,实行逐级签订和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与奖惩工作。并将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与其年度工作岗位业绩考核挂钩。

第三条 公司从年终奖金总额中预留2%(特殊情况下酌情预留2%~5%),作为安全生产专用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控制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实行明确的奖励制度。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终给予一次性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者,随时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惩罚制度,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失职、渎职、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和绩效,甚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职能部门、物业分部及全体从业人员(含新员工)。

第二章 安全生产考核与评定

第七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据逐级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条款,对年度内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考评采取班组、部门自评打分与公司考评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故控制指标、基础管理与生产现场检查为主,重在落实。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半年小结一次,年终进行总考核与评定。可与工作岗位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条 考核与评定方式:

1.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根据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评定表》进行打分(见附件一)。

2.部门/班组负责人及以上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进行打分(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

3.员工的考核,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进行打分(见附件五),然后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定。

4.部门或班组的考核,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打分评定(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得分与等级关系为:优秀≥90分; 75分≤良好< 90分;

60分≤合格<75分; 不合格<60分。

(注:被评定为优秀的部门、班组原则上不超过相应总数的10%,优秀个人不超过相应总数的15%。)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优秀部门/班组或个人的基本条件: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标准化规范要求,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整改,成绩显著,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3.依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有关条款,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持证上岗,遵章守纪,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4.采取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

5.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问答、安全竞赛、应急救援与演练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成绩优异的。

第十三条 凡在安全生产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年度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的。

2.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主要或重要责任的。

3.在发生生产责任事故时,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

4.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

5.未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管理问题突出的。

6.对公司下发的文件或整改指令执行不力,事故隐患较多,或故意隐瞒的。

7.未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或召开例会,无安全检查或活动记录的。

8.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对内公布,并在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分为“年度安全生产奖”和“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第十六条 年度安全生产奖,是公司根据年度总考核评定结果,每年年终给予安全生产中成绩优异者一次性表彰和奖励。考核评定结果为优秀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给予500~3000元的年度安全生产奖。

(注:公司考核为优秀者:①推荐参加公司先进工作者的评选;②推荐参加中国农机院或朝阳区安全生产奖项的评选。)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是公司奖励在应急救援或突发事件中,避免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做出特别贡献或成绩显著者。该奖项可随时确定当即兑现。做出下列贡献之一的部门、班组和个人,酌情给予500~5000元安全生产特别贡献奖:

1.在危急关头,及时发现并排除险情,避免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2.在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抢险中,果断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了事态扩大,使生命和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在应急救援时,奋力抢救,减少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4.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的。

5.有其它特殊贡献者。

第四章 惩罚

第十八条 惩罚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确定。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又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机械人身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并酌情追加扣发全部或部分当年奖金,取消参加年终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条 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部门、班组或个人,除进行重点整改外,并酌情给予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200~1000元的绩效,并取消参加年终评优活动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或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绩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酌情给予100~500元绩效:

1.发生责任性险情事故。

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的。

3.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无视危险作业(含有限空间作业)申报管理制度,造成险情或人身伤害。

5.对上级或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令,执行不力,造成事故的。

6.有其他违章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对有关人员处以50~300元绩效:

1.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的整改内容,未进行整改或未按时逐项反馈,再次检查重复发生的。

2.无视安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同类型违章作业重复发生,虽未造成事故,屡教不改的。

3.生产(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现象经常发生的。

4.不正确佩戴或使用个体防护用品,问题突出的。

5.不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和《员工守则》,违反禁烟、禁火、禁酒规定的。

6.未与相关业务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且签订率为100%,并要奖罚兑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奖惩资金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未尽事项在执行中充实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

七、专业排名考核办法?

首先,确定跟本人专业相同的总人数,第二,确定本人的专业课程绩点,第三,确定专业绩点比本人高的人数。

第四,用专业绩点比本人高的人数除以本专业的总人数即为专业成绩排名百分比。

八、奖励处罚考核办法?

企业(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细则提要:绩奖励。员工若有以下佳绩者,得由部门主管报请总经理奖励并作升职之参考。

服务周到,态度良好,博得客户普遍赞扬者。

企业(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细则:

奖励:企业根据员工表现,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评绩,以作进级及工资调整之依据,使有职位空缺时给予提升机会,而此机会将尽可能给予本企业员工。

2.处罚:本企业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雇、开除。员工若违反下列规则者,将受纪律处罚。

3.员工如犯下列过错应立即开除:

4.员工违反企业纪律制度,其主管纵容、包庇、知情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的视同处理。

九、医师定级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2月开始,7月31日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未考核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主管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市卫生局备案。

第九条 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十、师德师风考核办法?

1、教师的为人师表和思想道德品质。

2、为人师表是教师工作性质的核心,考核教师是否称职,为人师表是对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标准。

3、教师的思想道德品质,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首先要爱国家爱社会爱人民,要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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