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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年龄?

267 2024-02-10 13:18 admin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年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系列范畴罪名,它里面包含很多罪名,例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恐怖活动罪等等。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就是无法定上面的罪,但又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可以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以危险方式”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原则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的定罪责任年龄是16周岁以上。但是,如果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个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那8种(杀伤强抢,毒火爆投)可以由14到16周岁承担责任的罪名之一的,则可以以该8种之一的罪给他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举个例子:15周岁的富二代张三,因失恋情绪低落,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喝醉酒后开着豪车在闹市区狂飙,致3人死亡。

在该案例中,张三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但是因为张三15岁,所以是不能以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那就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小结:14到16周岁的人,如果触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则上是不能直接以该罪名来给他定罪量刑的。但是如果他的这个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那8种可以定罪量刑罪名之一的,则以该具体罪名定罪,也就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反之,如果不能评价为那8种罪名之一的,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多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115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条文】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高空抛物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

“高空坠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确区分的。如果高空抛物是在明知或应知楼下有人的情况下故意将物体抛下,就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只是因为大意和疏忽、过失导致东西坠落则属于‘高空抛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死刑吗?

有,有的人自制炸药等危险物品,不是针对人却在使用时造成他人死亡,还不止一人,这就要判死刑了。

七、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常出现混淆,两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均侵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也具有相似性,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构成竞合的情况,因此,需要对两罪进行区分。

从犯罪类型来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对交通肇事罪存在的疏漏之处进行了规制,主要打击交通领域内的危险驾驶、超速超载、追逐竞驾、醉驾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个“口袋罪”、兜底性犯罪,将一些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达到相当危险程度的犯罪进行规则。这意味着,危险驾驶作为危险方法的一种,如果达到相当危险程度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从侵害的犯罪客体看,危险驾驶罪侵犯的主要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犯罪地点也限于公共道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公共安全不局限于交通领域,涉及方方面面的公共安全,只要发生在公共场合、危及到公众安全,即属于该罪的犯罪客体。

从犯罪主体来看,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局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特定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均可构成该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从主观故意上看,两罪的行为人均为故意犯,行为人均属于明知其实施的危险驾驶或危险方法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会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或具有希望发生该危害后果的直接故意,或具有放任该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从犯罪手段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手段多样,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驾驶或其他危险方法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手段。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死刑多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高的一项刑事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实施。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罚可达到死刑,这是由其极大的公共危害性所决定的。

至于判死刑的多少问题不好参照,只能说目前都是慎用死刑,除非罪大恶极。

九、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一、以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

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十、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低罚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我国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犯罪体系和刑罚体系。在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式上,需要区别对待,根据具体情况,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另外,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只要是已满16周岁,并且同时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就是可以认定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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